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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执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梁雄艺与谢东戈、陈伟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344-1号申请执行人梁雄艺,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谢东戈,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陈伟杏,女,汉族,户籍住址深圳市,现住信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4)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梁雄艺与谢东戈、陈伟杏追偿权纠纷一案,依判决被执行人谢东戈、陈伟杏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梁雄艺人民币26899.78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伟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账号为60×××68,并有存款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伟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60×××68账户存款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志勇审判员  伍 彤审判员  黎巧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庆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