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上海申华物业有限公司与马东萍物业服务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华物业有限公司,马东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686号原告上海申华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志荣,男。委托代理人谈文捷,女。被告马东萍,女。原告上海申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东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945.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依法��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申华物业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宋韧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