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祁晓亮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祁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227号罪犯祁晓亮,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七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认定被告人祁晓亮犯盗窃、职务侵占罪被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止,于2009年4月14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8月30日,本院以(2011)定中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1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并取得焊工中级等级证书。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20.5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晓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