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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58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林明星,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某于2014年11月27日与福州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鼓楼区鼓建房屋征收工程处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权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洪山街道后县路12号后县新苑X#楼X单元,X#楼X单元,停止办理产权转移、抵押等手续;二、查封、扣押、冻结《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尚未回迁的浮村新村安置房,停止办理产权转移、抵押等手续;三、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某名下拆迁补偿款27297元,停止办理给付手续;四、查封担保人杨炎华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连凤路27号三木花园X区X#楼X单元、X层X附属间(榕房权证J字第××号)房产,停止办理产权转移、抵押等手续;五、查封担保人陈昊名下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乐巷14号X#楼X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号),停止办理产权转移、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