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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彭新旺犯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新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547号罪犯彭新旺。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3年12月13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新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至2016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苏彭狱假建字第12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彭新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彭新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报告、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社区矫正机构为其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该犯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彭新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新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