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叶泽刚与潘银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泽刚,潘银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64号申请人叶泽刚。被申请人潘银喜。申请人叶泽刚因与被申请人潘银喜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潘银喜转移财产,有利于将来判决执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潘银喜名下的号牌号码为浙C×××××(车辆识别号LV********************)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叶泽刚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叶泽刚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为被申请人潘银喜名下号牌号码为浙C×××××(车辆识别号LV********************)的丰田牌小型汽车扣押。申请人叶泽刚应当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