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垦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额敏县建轩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政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156号原告额敏县建轩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轩勤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爱军,新疆西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政伟,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额敏县建轩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政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额敏县建轩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郭政伟在博乐市钧泰公司处工程款11534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额敏县建轩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政伟在博乐市钧泰公司处工程款1153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项金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