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逸武与被执行人李文佳、邓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逸武,李文佳,邓嘉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陈逸武,男,汉族,1983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被执行人李文佳,男,汉族,1982年2月17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邓嘉琪,女,汉族,1983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陈逸武与被执行人李文佳、邓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汕南法民一初字第345号之二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李文佳、邓嘉琪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陈逸武借款1500000元,并按月利率2.04%计付从2012年5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同时按日3‰计付从2012年7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23300元由被执行人李文佳、邓嘉琪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文佳、邓嘉琪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文佳唯一可供执行的址于深圳市天安高尔夫珑园2栋5A的房产已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拍卖。本院依法将申请执行人陈逸武参与分配申请书等材料转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因参与分配所需时间较长,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