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三门峡杰瑞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三门峡杰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被执行人三门峡杰瑞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瑞珍,该公司总经理。段某某申请执行三门峡杰瑞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三门峡杰瑞机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法律文书决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4日,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三门峡杰瑞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房屋、车辆等单位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三门峡杰瑞机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乔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前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