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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三初字第0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谢大科与王智华、王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大科,王智华,王明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三初字第02156号原告:谢大科,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代理人:任焕宇,系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智华,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王明才,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大科诉被告王智华、王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大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谢大科承担。审 判 长 谷  硕人民陪审员 张  冰人民陪审员 ���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晨 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