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5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杨华与刘六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5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华,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六娃,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昀腾,北京市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茜伟东,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21号。负责人张富民,总经理。上诉人杨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6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华于2015年5月15日表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杨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793元,由刘六娃负担2397元(已交纳),由茜伟东负担95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杨华负担143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杨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亮代理审判员 陈广辉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靳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