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蔺苗苗与郑州市德尔曼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苗苗,郑州市德尔曼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627号原告蔺苗苗。被告郑州市德尔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申梅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琰琰。本院在审理原告蔺苗苗诉被告郑州市德尔曼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私下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苗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蔺苗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文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