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5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许春伶与林建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伶,林建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05999号原告许春伶,女,1968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翀,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全,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原告许春伶与被告林建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春伶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建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春伶诉称:2013年初,我通过QQ聊天认识一名网友“低调的奢华”。“低调的奢华”不断向我介绍“重庆时时彩”的彩票,并鼓动我购买。“低调的奢华”称可以将钱款汇至其朋友即林建全的账户(账户名:林建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槟榔支行,账号:×××)。2014年2月14日至3月10日间,我通过网上银行分六笔向林建全账户汇款120万元,让“低调的奢华”为我购买彩票。“低调的奢华”也陆续向我返还部分本金和收益。2014年3月26日,“低调的奢华”与我中断联系,不再帮我购买彩票,我汇入林建全银行账户现剩余约40万元,林建全未予返还。林建全获取该利益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故诉至本院,要求林建全返还不当得利397082.42元。被告林建全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许春伶与林建全素不相识。2013年5月,许春伶通过QQ认识一名网友“低调的奢华”(QQ号:×××)。该网友以在网上玩“重庆时时彩”可以赢钱为由带许春伶在网上玩投注彩票。许春伶称按照“低调的奢华”的指示,向林建全的银行账户(账户名:林建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槟榔支行,账号:×××)陆续转账约120万元。“低调的奢华”亦陆续返还部分本金及收益。2014年3月26日,“低调的奢华”与许春伶中断联系,许春伶发觉自己上当受骗,于是向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报案。该局依法将林建全的银行账户(账户名:林建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槟榔支行,账号:×××)予以冻结。冻结的存款数额为397082.42元。在本院与林建全制作的谈话笔录中,林建全陈述,其身份证曾丢失,本人与许春伶并不相识,亦未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槟榔支行开立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不属于本人。林建全表示同意配合返还。另,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侦支队排出涉嫌账户×××开户身份信息林建全(身份证号:×××)的作案嫌疑。上述事实,有许春伶、林建全的陈述;许春伶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客户交易打印单;本院调取的刑事案件卷宗、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北京市顺义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证明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许春伶与林建全之间原本互不相识,双方之间亦无经济往来,许春伶将397082.42元钱存入“林建全”的银行账户上,双方之间构成不当得利,林建全应将所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许春伶。现林建全亦同意配合返还,本院不持异议。许春伶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建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从以“林建全”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槟榔支行所开立的×××的银行账户上一次性返还现金三十九万七千零八十二元四角二分给原告许春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千二百五十六元,由原告许春伶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 方人民陪审员 任荣来人民陪审员 姜景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