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方加林、张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方加林,张芬,张英,卢衍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7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136号。负责人:杜津萍,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义苍,浙江思尔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丽珍,浙江思尔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加林,电话:。被告:张芬,电话:。被告:张英,电话:。被告:卢衍国,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被告方加林、张芬、张英、卢衍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