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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孤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王保国与李铁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国,李铁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251号原告王保国,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小宽镇。被告李铁军,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国与被告李铁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国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宽信用王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英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