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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与蒋建平、张会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8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地址大名县大名府路15号。负责人赵培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菊,该公司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德,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蒋建平。被告张会霞。被告蒋香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与被告蒋建平、张会霞、蒋香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蒋建平、张会霞、蒋香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志霞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