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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兰菊与单臣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菊,单臣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李兰菊,女,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法定代理人武文顺,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单臣全,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北钢运输部退休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委托代理人单辛亮,男,汉族,北钢医院中医师,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万平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兰菊与被执行人单臣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故纠纷一案中,李兰菊于2015年5月11日依据(2008)富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单臣全给付赔偿款55336.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李兰菊与单臣全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单臣全一次性给付李兰菊33000.00元,余款李兰菊放弃主张权利,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08)富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广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