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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振亚与高情情、高景亮、侯大寸其他民事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亚,高情情,高景亮,侯大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刘振亚,男,199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高情情,女,199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高景亮(系高情情之父),男,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侯大寸(系高情情之母),女,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3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15421.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太民一初字第03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林执行员  王西峰执行员  孔祥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