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明三魏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明三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660号罪犯明三魏,原。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3年5月2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淮法刑初字第0100号刑事判决,认定明三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13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明三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明三魏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未缴纳。本院认为,罪犯明三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明三魏的刑期减去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