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聂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201号原告:聂某,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某,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