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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东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成都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绿源复合肥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绿源复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东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培聪,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潮生,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绿源复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天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绿源复合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付还申请执行人加工款本金40000元、利息4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00元,合计44400元。至此,被执行人广东绿源复合肥有限公司已履行其全部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法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汕澄法东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颖审判员 林    浩审判员 章  奕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舒鸿(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