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执指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林晨勇、张恒胜与潍坊新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晨勇,张恒胜,潍坊新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执指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林晨勇。申请执行人:张恒胜。被执行人:潍坊新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五图街道宝通街与东村交叉路口东北角。申请执行人林晨勇、张恒胜与被执行人潍坊新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3)潍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的(2015)潍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林晨勇、张恒胜与被执行人潍坊新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