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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黄某,龙岩市邮政局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瑜(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