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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樊志坚、余晖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志坚,余晖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禹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志坚,男,汉族,出生于江苏省,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江苏省江阴市。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9月16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4年9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民警将樊志坚抓获,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期限2014年9月18日至9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9月21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禹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时子利,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陆逸君,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晖,女,汉族,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大���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常熟市。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马相永,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志坚、余晖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艳、刘红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志坚及其辩护人时子利、陆逸君和被告人余晖及其辩护人马相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份,被告人余晖以锦纶公司名义从被告人樊志坚处借款400万元,后来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没有还钱。樊志坚急于收回债务,而余晖因公司经营状况很差急于融资度过年关,樊志坚便把做票据融资的赵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了余晖,商定借年底很多企业汇票承兑会出现困难之机,用余晖公司(锦纶公司)的资质,通过帮助需贴现承兑汇票的企业贴现,从中强借一部分钱,到时候再跟给企业商量下,用几个月再还给持票企业,融资成功后余晖必须还樊志坚的欠款。后樊志坚让余晖把锦纶公司网银转账证书和UK安装到其公司办公室的电脑上。后三人一直在等待有需要贴现的企业。2013年年底贺友集团收到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1张200万元,8张100万元)需要贴现,基于方某某低息报价(中介费),贺友集团马某某就以贴息款965万元委托方某某办理贴现,方某某事先联系好杭州鼎信金融公司的冯某某,冯某某又联系的赵某某。2014年1月22日,方某某拿到票后,冯某某让方某某到大连银行上海分行贴现。2014年1月23日上午,方某某携���上述9张承兑汇票到达上海,在大连银行见到余晖、赵某某、徐某(锦纶公司会计)等人,并把贺友集团1000万汇票交给余晖,余晖在汇票上背书盖章,徐某将背书完的汇票拿给了在银行行政楼等候的樊志坚,当天上午10时许樊志坚拿着汇票回江阴贴现并告知余晖。但余晖对方某某声称票面不清楚,银行查询、开具证明需要时间,让其等待,网银在她手中,让放心。1月23日下午樊志坚携带这九张承兑汇票回到江阴,委托江阴市中庆化工有限公司法人周某帮忙贴现。周某以江苏福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人周某)和江阴中庆化工有限公司做平台,于2014年1月24日在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以当天银行利率贴现963.766333万元。1月26日中庆化工有限公司分三次(290万、290万、383.766333万)将963.766333万元贴现款转帐到余晖锦纶公司账户。樊志坚于当天将锦纶公司贴现款中670万元分三���转入其名下江苏普德石化公司账户(290万、290万、90万);分两次将96万元转入余晖实际控股的常熟市啸亮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将剩余192万元转入山东贺友集团对公账户。后余晖又让樊志坚还回60万元,通过锦纶制品公司转入赵某某指定江阴市诚友制衣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此后贺友集团多次找余晖要钱,余晖以各种理由推脱,至案发前仍未将剩余771.766333万元支付给山东贺友集团。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余晖到禹城市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马某某、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樊志坚、余晖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志坚、余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将贺友集团贴现款强行使用的真相,以低息贴现为诱饵,骗取贺友集团承兑汇票贴现款771.76633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樊志坚辩称,其只是单纯介绍余晖与赵某某认识,她们之间做的事情其都不知情,其只是介绍将余晖的汇票拿到中庆去贴现。贴现以后余晖与山东贺友集团之间的事情其也不知情。公安人员介入后其才知道这是诈骗,其没有想去犯罪,没有主观故意。如果法院认为其客观上构成犯罪了,其也认罪,希望公正的判决。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志坚构成诈骗罪,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2、樊志坚在最后陈述中称,没有诈骗故意,如果法院判其有罪,也愿认罪。关于量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樊志坚主观恶性小,系从犯,在公安机关追查此案时,有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意思,应认定自首。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借款合同一份,借条一份,银行汇款凭证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对账单一份,银行对账单,调查笔录三份。被告人余晖辩称,其没有想过要犯罪,如果法院认定其犯罪,其也认罪,希望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余晖不构成犯罪。1、余晖只是想利用自己的锦纶公司将贺友集团的承兑汇票贴现后,无偿使用贴现款的10%-20%三个月。余晖没有非法占有故意。2、余晖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公司手续,无诈骗行为。3、汇票贴现后得到贴现款10%,与樊志坚对余晖的承诺相符。本案中,被告人余晖只做了三件事。一是在樊志坚要求下,将自己公司的账户网银和密码交付樊志坚;二是在樊志坚安排下,带会计徐某到上海大连银行在承兑汇票上背书;三是汇票被樊志坚拿走后,余晖带人连续五天从常熟市到江阴市向樊志坚讨要贴现款。被告人樊志坚做了十件��。一是樊志坚向余晖承诺帮其融资,其他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余晖可无偿使用贴现款的10%-20%三个月;二是樊志坚自己出资雇用赵某某寻找票源;三是樊志坚要求将余晖公司的账户网银和密码安装在樊志坚公司电脑上,为转账做准备;四是预先联系中庆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根本没有打算用余晖公司办理贺友集团的汇票贴现;五是在大连银行上海分行不和持票人方某某见面,故意隐藏自己;六是在大连银行上海分行直接拿汇票回江阴贴现,在上海接票是欺骗方某某和余晖;七是因个别汇票印章不清安排他人开具证明;八是利用中庆公司贴现;就是将转到余晖锦纶公司的贴现款转到自己名下的公司,用贺友的钱偿还余晖欠他的钱;十是在余晖不知情下将转到余晖锦纶公司的贴现款进行处分。从上看出,樊志坚明知1000万承兑汇票是贺友集团资金的情况下���非法占有,系诈骗犯罪。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还款计划书一份、延期还款承诺书一份,贺友集团出具的申请书一份。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被告人余晖从被告人樊志坚处高息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并由其任法定代表人的锦纶公司担保。被告人余晖的公司(锦纶公司)的房产在2013年6月、7月就被法院保全了,并且借被告人樊志坚400万元高息借款,因资金周转困难直到2013年年底仍没有偿还。期间,樊志坚把做票据融资的赵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了余晖。樊志坚急于收回债务,而余晖因公司经营状况很差急于融资度过难关,商定借年底很多企业汇票承兑会出现困难之机,用余晖公司(锦纶公司)的资质承接汇票贴现,通过帮助需贴现承兑汇票的企业贴现,从贴现款借一部分钱,到时候再和企业商量,用几个月再还给持票企业,融资成功后余晖偿还借��志坚的款。为能顺利实现双方目的,樊志坚与余晖商定把余晖控制的锦纶公司网银转账证书和UK安装到樊志坚公司办公室的电脑上。2013年年底,山东贺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友集团)收到1张200万元,8张100万元共计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需要贴现,基于方某某低息报价(中介费),贺友集团马某某就以贴息款965万元委托方某某办理贴现,方某某事先联系好冯某某。2014年1月22日,方某某拿到贺友集团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冯某某让方某某到大连银行上海分行贴现。2014年1月23日上午,方某某携带上述9张承兑汇票到达上海,余晖派人把方某某接到大连银行上海分行,方某某见到余晖、赵某某、徐某(锦纶公司会计)等人,并把贺友集团1000万汇票交给余晖,余晖在汇票上背书盖章,徐某将背书后的汇票拿给了在银行行政楼等候的樊志坚,当天上午10时许樊志坚���着汇票回江阴贴现并告知余晖。但余晖对方某某声称票面不清楚,银行查询、开具证明需要时间,让其等待,网银在她手中(实际已由樊志坚控制),让其放心。1月23日下午樊志坚携带这九张承兑汇票回到江阴,委托江阴市中庆化工有限公司的周某帮忙贴现。周某以江苏福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江阴中庆化工有限公司做平台,于2014年1月24日在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以当天银行利率贴现963.766333万元。1月26日江阴中庆化工有限公司分三次(290万、290万、383.766333万)将963.766333万元贴现款转帐到余晖锦纶公司账户。樊志坚于当天将锦纶公司账户贴现款中670万元分三次(290万、290万、90万)转入其名下江苏普德石化公司账户;分两次将96万元转入余晖实际控股的常熟市啸亮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将192万元转入贺友集团对公账户。后余晖又让樊志坚从樊志坚个人账户转至锦���公司账户60万元,在余晖和樊志坚都知情情况下,又从锦纶公司账户转入赵某某指定江阴市诚友制衣有限公司对公账户65万元。此后贺友集团多次找余晖要钱,余晖以各种理由推脱,至案发前仍未将剩余771.766333万元支付给贺友集团。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余晖到禹城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伙同樊志坚等人借为贺友集团贴现汇票之名,行非法占有贺友集团汇票贴现款之实的犯罪事实。2014年11月20日,贺友集团收到余晖的锦纶公司还款96万元。贺友集团建议对被告人余晖从轻处理。关于被告人樊志坚辩称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被告人余晖辩称没有想要犯罪,本院认为,系二被告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不影响对二被告人犯罪故意的认定。关于被告人樊志坚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志坚构成诈骗罪,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本院经查认为,在本案���,被告人樊志坚借为被告人余晖融资为名,与余晖共谋,用余晖的锦纶公司接收贺友集团承兑汇票,控制余晖的锦纶公司网银和密码,行表面看系余晖偿还其借款,实为非法占有贺友集团资金的事实清楚,并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方某某、马某某、周某、徐某、唐某某、王某、李某某、徐某某、许某等人的证言、涉案九张承兑汇票、银行相应单证、借款合同、购销合同等书证、微信记录等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樊志坚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被告人樊志坚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樊志坚主观恶性小,系从犯,自首。本院经查认为,辩护人的上述观点不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余晖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余晖不构成诈骗罪,本院经查认为,被告人余晖在其公司房产、车辆被法院保全,欠被告人樊志坚400万元高息借款,长���未还的情况下,余晖为筹集资金,和樊志坚共谋,用自己企业资质出面骗取持票企业承兑汇票,并将自己公司的网银证书和密码等交给樊志坚操作,事前默许樊志坚分配、转移贴现款,在拿到汇票后交由樊志坚贴现,却向方某某隐瞒汇票被樊志坚拿到江阴的事实,谎称汇票在大连银行办理查询需要时间、网银在其手中,为樊志坚成功贴现争取时间和条件,贴现成功后,致使被告人樊志坚将大部分贴现款转走,其从中分得赃款后迅速转移使用,给贺友集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为了掩盖非法占有771余万元贴现款的事实,欲与贺友集团签订购销合同,将其犯罪行为转化为一般经济纠纷,被告人余晖与樊志坚是共同犯罪,均构成诈骗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余晖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并认定的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王某于2014年10月11日所作证言,证实从2012年开始,王某在樊志坚的金榜公司工作,做文员,操作电脑。2014年1月份,余晖和她公司的会计来金榜公司把数字网银证书安装在金榜公司的电脑上,当时余晖的会计教其操作,试着转账100元成功,安装完他们就回去了。其知道余晖欠樊志坚公司一笔钱。2014年1月26日有几笔大额转账都是其操作的,老板告诉其把钱转给谁,其就转给谁了,具体为什么转账,樊总也不会说。赵某某在转账的前后几天都有去公司是为了要钱,有一笔60万元的资金从樊志坚的账户上转到锦纶公司的账户上,是其操作的,当时樊总的网银也在公司,都是在同一台电脑上完成的。余晖转账完成后过几天才来拿走的网银k宝。其不知道(963万元)这笔钱是怎么来的。樊志坚的公司就只有一个普德石化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的对公账户。2、许某于2014年10月12日所作证言,证实许某是余晖的姐夫,同时也是经济上的合伙人。余晖是锦纶公司最大的股东。2014年1月26日发生贺友承兑的事情的时候,锦纶制品有限公司当时还在生产,但是一直是负债经营,大概有2000多万的银行贷款。锦纶公司的厂房房权已经被法院查封过好几次,因为牵扯到几家的债务问题。余晖当时名下没有房产,也没有存款,余晖名下有4台车,其中一辆奥迪Q5因为债务关系转给了别人,另3辆车都被法院查封了,可以使用但不能买卖。3、李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分所作证言,证实樊志坚没有到上海大连银行办理过票据查询及贴现业务。4、徐某某于2014年9月28日所作证言,证实2014年1月26日从锦纶公司打款65万元到诚友公司,徐某某扣除赵某某所欠的7万元后将剩余的58万元于1月27日转账给赵某某的过程(赵某某收到贴现中介费的打款过程)。5、马某某于2014年2月22日、4月12日所作证言,证实其报案,2014年1月22日把9张共计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了方某某,方某某给贺友集团出具了收到条,方某某当时说去杭州贴现,第二天向贺友集团打款,结果没有打款,方某某说银行系统出了问题需要等两天。1月24日方某某说她银行对公系统关了,其让方某某把电话给银行工作人员证实,后来一个女的接的电话说银行对公系统暂时关闭(后来方某某说当时是她让余晖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接的电话),2014年1月26日锦纶公司向贺友集团汇款192万元后,余款773万元(按3.5%扣除贴现费用)至今没有到账户上。方某某说她最后找的下家是余晖,她把这九张承兑交给了锦纶公司法人余晖贴现。1月27日其跟锦纶公司唐会计打的电话,唐会计说公司把这个票贴出来了,由于银行的转账U盾被江阴一个姓樊的拿着,这个钱到了他们公司账户上以后,就被姓樊的转走了。2014年3月30日,其专门去了常熟找余晖,余晖解释说她也是受骗了。之前她借了江阴姓樊(樊志坚)的一笔300万元高利贷,后来姓樊的设了这个局,让余晖出面贴现,贴了现之后姓樊的拿着转账U盾,在网上转走670万元后才把U盾给了她。余晖拿出了贴现的合同复印件及银行转账凭据复印件。当天余晖给贺友集团写了一个还款计划打发其回来了,后来其再给余晖打电话她基本上不接电话。余晖是写过一个还款承诺。6、方某某于2014年2月22日所作证言,证实2013年1月22日,贺友集团委托方某某办理100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冯某某向方某某许诺低息贴现,让方某某将9张承兑汇票拿到上海贴现。1月23日方某某持票到达上海后赵某某、余晖又向方某某隐瞒余晖使用贴现款的真相,编造余晖成功企业家、仅是帮忙贴现的假象,骗得方某某信任将1000万承��汇票交予余晖。在大连银行上海分行,余晖编造汇票需要查询、票面不清需要开证明,网银在其手中等理由拖延时间,直至1月24日中午11时许方某某才被告知汇票没有在上海贴。1月26日贴现后贺友得到192万元,剩余的近800万元的贴现款余晖以没有贺友背书为由不予支付并伪造购销合同让贺友集团签署的事实。7、周某于2014年11月10日的证言,证实樊志坚于2014年1月20日找周某商量进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事宜,将9张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周某,周某安排中庆公司会计将以上汇票在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贴现963万余元,后将贴现款如数打入锦纶公司账户。事后樊志坚拿出一份锦纶公司已经签好盖章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让周某签署。8、徐某于2014年10月13日所作证言及当庭证言,证实徐某从2011年8月份到2014年6月份在锦纶公司出纳会计,余晖是其老公的表姐。2014年1月23日早���,徐某和余晖、司机三人开车去的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当时方某某把票给了赵某某和余晖,余晖在承兑汇票上背完书之后让徐某把这九张共1000万元的承诺汇票给了樊志坚,并没有办理查询业务。樊志坚应该是1月23日之前的几天把锦纶公司的电脑上装的网银证书、网银k宝拿过去的。余晖的企业当时是负债经营,余晖在外面有几笔贷款,他还借了徐某卖房子的几十万元,至今没还。余晖当时分到了96万元,好多地方需要用钱,分几笔都付掉了,曾几次和余晖等人去江阴找樊志坚要贴现款。9、唐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所作证言及当庭证言,证实从2011年10月份开始做锦纶公司财务顾问,2014年开始做常熟市啸亮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两个公司的法人都是余晖。2014年1月底,知道余晖公司银行网银给了樊志坚。到银行查询以后才知道网银上的钱全部没有了。唐某某、余晖和徐某曾去江阴找樊志坚要贺友集团的贴现款。二、书证1、贺友集团提供9张价值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证实2014年1月22日,方某某已收到涉案9张票据的原件及汇票的票面情况。2、欠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证实2014年1月23日,锦纶公司受贺友集团委托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由于银票贴现需要查验尚未出款,欠贺友集团贴息款壹仟万人民币。(方某某作为贺友方授权代表签字,余晖签字、锦纶公司盖章,欠条上注明9张汇票的票号及面额)附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3、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9张承兑汇票(记载事项及背书情况)、江阴中庆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福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江阴中庆化工有限公司于江阴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9张及通兑回单9份,证实2014年1月24日,贺友集团的9张承兑汇票��贴现963.76633万元。4、江阴农村商业银行通兑回单3份,证实江阴中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01月26日分别转入锦纶公司尾号1604账户290万元、290万元、383.76633万元。5、禹城市公安局调取江阴中庆化工有限公司尾号7520账户、江阴诚友纺织有限公司尾号5977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江阴中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分九笔贴现963.76633万元;于2014年01月26日分别转入锦纶公司华夏银行尾号1604账户290万元、290万元、383.76633万元,共计963.76633万元;江阴诚友纺织有限公司尾号5977账户于同年1月26日分两笔收到尾号1604账号电汇的65万元(5万、60万),1月27日,该账户网银对公转账转入赵某某6223-5206账户内58万元。6、调取锦纶公司华夏银行尾号1604账户交易明细1份及1月26日锦纶公司华夏银行尾号1604账户转账凭证8张,证实2014年1月26日,通过网银向普德公司(中行)转账100元,锦纶公司通过网银转账分三笔收到290万、290万、383.766333万元;同时分三次共向江苏普德石化有限公司转账(还款)670万元(290万、290万、90万);一次性向山东贺友集团(工行)转账(还款)192万元(因账号错误退回一次);分两次向常熟市啸亮商贸有限公司(农行)转账96万元(贷款46万、还款50万);向江阴诚友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农商行)转账预付款5万,收到60万元汇兑转账(明细显示)后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往来款60万。7、赵某某尾号5206账户交易明细1份、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凭证及尾号3059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1月27日该账户通过网银对公转账从江阴诚友纺织有限公司转入58万元,该账户于2014年01月27日转账后销户。1月27日,从5206账户柜台转账48.00454万到3059账户(此账户于当天开户)。8、贺友集团提供2014年1月26日收到锦纶公司转账192万元业务回单1份,证实2014��1月26日,锦纶公司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通过网银打入山东贺友集团有限公司192万元。9、调取常熟市啸亮商贸有限公司尾号2787账户交易明细1份,证实2014年1月26日,从锦纶公司账户转入啸亮公司46万和50万。10、江苏普德石化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的对公小额账户流水明细,证实该账户于2014年1月1日开户,其中,1月20日,从锦纶公司转入100元,1月21日、24日分别从锦纶转入50元,1月26日从锦纶转入100元,290万、290万元、90万元;本票还款300万元转账支出370万元;后再无交易发生。11、樊志坚在工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1月26日从樊志坚账户转出60万元。12、江苏普德石化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具的转账支票(370万)及结算业务申请书(300万)复印件各一份,证实被告人樊志坚将占有的贺友集团的贴现款的处分情况。13、锦纶公司、江阴诚友纺织���限公司与赵某某三方签订业务转账协议1份,证实2014年1月27日,甲方锦纶公司、乙方江阴诚友纺织有限公司、丙方赵某某就应付款给付事宜达成一致协议:丙欠乙业务款7万元,甲欠丙业务款65万元,现甲支付乙65万元,由甲支付给丙,从此甲与丙结清业务往来款,乙收到甲65万后,扣除丙应支付乙的7万元,余额58万元结付给丙,从此甲乙丙业务款往来全部结清,三方不存在任何经济纠葛。14、锦纶公司与江阴中庆化工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1份,证实锦纶公司以963.76633万元将涉案9张汇票转让给江阴中庆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1月24日,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9张、锦纶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余晖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5、锦纶公司所有权证号梅李11000XXX、梅李10001XXX、梅李11000XXX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各1份,证实锦纶公司所有权证号梅李11000XXX���屋于自2013年7月2日起被常熟市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查封情况;所有权证号虞山12020XXX,虞山12020XXX的某小区XXX幢XXX房屋自2013年6月27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等查封情况。16、锦纶公司(余晖)、江阴诚友纺织有限公司(徐某某)、江阴中庆化工有限公司(周某某)、江苏普德石化有限公司(樊志坚)、常熟市啸亮商贸有限公司(王某某)、海安县亿达复合纤维有限公司(许某)企业基本情况查询及亿达公司企业变更登记、验资报告各1份,证实上述公司的成立构建的基本情况。17、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警大队呈请羁押报告书一份、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临时羁押被告人证明书一份,证实2014年9月16日,樊志坚因合同诈骗被禹城市公安机经侦大队刑拘,当天被上网追逃,9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民警将在逃被告人樊志坚抓获,临时��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期限2014年9月18日至9月20日。18、禹城市公安局对樊志坚、余晖尿液测试各1份,检测结果均呈阴性。19、抓获经过二份,证实余晖于2014年9月15日以投案自首的方式被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归案;2014年9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深圳机场候机楼抓获网上在逃犯樊志坚。20、樊志坚、余晖常驻人口信息表各1份,证实樊志坚,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余晖,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21、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出具证明一份,证实该行在2014年1月23日未办理票据查询业务,并且2014年以来没有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22、方某某与冯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屏25张,证实方某某与冯某某等交谈承兑汇票贴现费用、接机和催款的事实;方某某与白云(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屏6张,证实方某某催款的事实;与马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1张,证实方某某和马某某联系贴现联系、商议要款情况及购销合同。23、禹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山东贺友被骗一案,经侦大队赴江苏办案,期间,公安人员给被告人樊志坚打过电话要求配合调查,被告樊志坚称人在北京,就挂断了电话。24、还款计划书一份、延期还款承诺书一份,证实贺友集团的承兑汇票贴现款被非法占有后,被告人余晖向贺友集团做出的还款承诺(至今未实现)。25、还款收据一份,证实余晖已经退还贺友公司96万元。26、贺友集团出具的申请书一份,证实贺友集团申请禹城法院对被告人余晖从轻处罚。27、樊志坚辩护人要求调取的禹城市公安局讯问赵某某的讯问笔录一份,证实赵某某于2010年通过樊志坚的妻子与樊志坚认识,于2013年夏天通过樊志坚与余晖认识,贺友承兑汇票贴现之前,赵某某跟樊志��、余晖谈过承兑汇票贴现的事情,余晖公司没有贴现能力,樊志坚当时说他可以帮她贴。赵某某承兑汇票的信息来源为QQ群。2014年1月22日(应为23日)上午在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其是以余晖小姐妹的身份与方某某接触的,其看到方某某把汇票交给余晖,余晖背书后给徐某,后与余晖、方某某等人去茶厅,在茶厅帮余晖和方某某算这贺友集团的1000承兑汇票的双方报价的差价大约2万元。贺友集团的1000承兑汇票贴现后,在余晖同意下樊志坚安排会计分两笔将65万元打到其指定的账户。28、樊志坚辩护人提交调查笔录三份,被调查人是黄某某,吴某某(江阴市公安局要塞派出所民警),刘某某,证实在2014年9月17日江阴公安局要塞派出所的民警吴某某到樊志坚家里去找过樊志坚(樊志坚不在家),事后,樊志坚的妻子打电话给樊志坚,樊志坚和她妻子都认为是山东的事情来找樊志坚。29、樊志坚辩护人提交借款合同一份,借条一份,银行汇款凭证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对账单一份,证实余晖与樊志坚之间400万借款的事实。30、樊志坚辩护人提交银行对账单,证实樊志坚的儿子樊凡准备了206万元,打算用这个钱偿还贺友公司,但未还。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樊志坚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12月份,余晖向其借了一笔400万元的资金,利息是6分,约定1个月归还,她一直没有归还,其也提供了不少人脉关系去帮余晖融资,争取把借款拿回来,在这过程中认识了赵某某。赵某某做票据中介和帮企业融资业务,赵某某给其说的票据公司(听说是在杭州)有时候会放一两单票据(承兑汇票)给需要融资的企业,然后企业贴现出来之后,可以跟持票的企业商量,把这部分钱可以用一段时间,到时候把钱还给企业就行了。也就是以贴现的名义把承兑汇票拿到手,贴现之后借企业的钱,在票据到期之前还上就算是经济纠纷。赵某某作为中介会收佣金是总金额的6%,赵某某说了几个她做成功的案例,其通过打听了解到她确实做成功了几次。其就把余晖(常熟市锦纶制品有限公司)介绍给了赵某某。这个时间大约是在2013年11月初。在2014年1月份其分好几笔总共打给赵某某25万元,其中20万元算是预先支付给赵某某的服务佣金,是余晖让其付的,其为了收回自己的钱,只能不断的往里先投钱。当时也不知道会是哪家企业的承兑汇票,也不知道具体数额。在操作这个事情之前其就跟余晖说好了,等钱来了其要扣除她欠其的钱,没有说具体金额,余晖也答应了,其把她公司对公账户的网银也拿到手里。贴现完成后其拿回债权就完事了。其实其最希望余晖自己贴完现,其直接拿钱就完事了。结果在1月23日去上海的前几天,大��1月20号左右赵某某说余晖的常熟锦纶制品有限公司在常熟市的银行贴不了现,上海那边的银行额度高,比较容易贴现,想到上海去贴现。因为也着急收回钱,便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大连银行上海分行的李某某经理帮忙贴现。1月23日早晨余晖去大连银行开了对公账户,然后接到了票,她在承兑汇票上背了书,盖了章。然后余晖的会计徐某把这九张承兑汇票交给了其,交给其的地点是大连银行的办公楼10楼的办公室里。其直接告诉余晖大连银行不能贴现,因为银行嫌票面太小太散,至于余晖怎么跟方某某解释的其就不清楚了。其和方某某没有见过面。1月23日下午其拿着这九张承兑汇票就回到了江阴市。然后找的朋友公司(江阴市中庆化工有限公司)帮忙贴的现,就在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当天的利率贴的现。因为有三张承兑汇票的背书不清楚需要到背书公司开证明耽���了时间。当时其拿着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让余晖签了字,合同的具体内容忘了,大体意思就是余晖公司把这九张共1000万元承兑汇票转让给江阴中庆化工有限公司,转让费是963.766333万元(扣除银行利息),这个钱就是后来中庆化工有限公司在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实际贴现的数额,其朋友算是给帮忙,没有扣手续费。这个钱于2014年1月26日都如实的打到了常熟市锦纶制品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的对公账户上。当时网银在其手上,然后其自己做主把这些钱其中的670万元分三笔(290万元、290万元、90万元)转到了江苏普德石化有限公司的账户上,然后按照余晖的指示给贺友集团打了192万元(后来因为账号错误退回来了又打回去的),给常熟市啸亮商贸有限公司分两笔46万、50万打了96万元,给江阴市诚友制衣有限公司分两笔5万、60万打了65万元这些交易都是在其公司(江���金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电脑上进行的,是其安排公司的文员王某操作的,网银是余晖的会计徐某拿到其公司安装的。除去其扣除的自己的钱,剩余的款项都是按照余晖的要求转账的。转完这几笔钱之后其就把网银归还给余晖了。诚友制衣有限公司的账号是赵某某提供给其的,这笔钱是余晖给赵某某的好处费(融资服务费)。贴现款分多笔转账给锦纶公司账户,是因为其不相信余晖,怕余晖搞鬼把钱偷偷转走,所以给朋友打招呼分几笔转入的这个账户。余晖打电话说其扣的太多了,在这之前她的意思是让其先扣除她欠的本金430万元,给贺友集团192万元,给赵某某110万元佣金,剩余的钱她使用,她没想到其扣除这么多钱。这个670万元是其把400万元的一年多的利息都算上其做主扣除的。后来她一再要求下其退给她60万元,把这笔钱打到了江阴市诚友制衣有限公司的账户上了,这笔钱应该就是余晖给赵某某的剩余佣金。其把这60万元退给余晖账户,然后余晖再怎么分配是她的事。因为当时有一张200万元的承兑汇票背书就是贺友集团的,票面很干净,其给余晖提议后打给了贺友集团。余晖当时也同意了,因为当时她说贺友集团的人就在她公司,先打一部分缓住贺友集团,等过了年有了钱再慢慢还。赵某某和余晖都没有说过贴现的利息是多少。一开始就根本就没有想过先给贺友集团,这笔钱是要留下来用的,她怎么跟贺友集团说的其也不知道,其也不需要知道。当时其就跟余晖说过,关系其都帮你介绍了,其只帮贴现,贴完现后其拿到属于其的钱就行了,剩余的你们怎么分配其不管。完事后你跟企业怎么商量是你的事。当时余晖没有异议。因为其不相信余晖了,其怕这件事情其垫付了资金还拿不到钱,就把余晖公司的网银要来安装��其公司电脑上。其知道这笔963万余元是贺友集团的贴现款。这610万元大部分用于还债了,就是替余晖借的钱。其在1月20日左右就给中庆化工的老板周某打了招呼,说有一笔承兑汇票要过来,请他帮忙贴现。其做了两手准备,万一余晖在常熟贴不了现,其就找他帮忙贴现。其心里也明白,如果余晖在常熟贴了现,她最多也就给其200万元钱,如果是在上海大连银行贴现成功的话其盯着她要也就是能拿回400万元的本金,但是如果在江阴市贴现的话其就能收回全部的债权。后来1月28号赵某某找其要了5万元的好处费。贴现这个事情完事之后其知道余晖在外地也是贴不了。当时在大连银行没有办理查询业务。2、余晖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樊志坚(江苏普德石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2013年借给过其360万元钱,因为企业周转困难一直没有给他这笔钱。2014年初樊志坚说想帮余晖弄点钱用过一下年。樊志坚说,一些地区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额度很少,会有很多企业的承兑汇票贴现出现困难,他认识银行的人,能够拿到这个贴现额度,但是贴现公司必须是生产实体企业,必须注册资金3000万以上。其公司刚好符合这个条件,得用其企业的资质,然后其出面,银行的事情就不用其管了。贴出来的钱其可以用10%-20%,只要给够企业80%左右的钱,到时候给企业商量一下,企业就不会计较什么,用几个月再还给贴现企业就行了。樊志坚说只要签好手续,打好借条,这个没有事,以后法院追究起来也只是经济纠纷,慢慢还钱就是了。然后到了1月20号左右,樊志坚就把其公司的公章和网银转账证书拿走了,说是要准备一些手续,当时其还派会计去他的公司给他电脑上安装的网银数字证书,还试着转账100元看看是否能用。2014年1月23日,樊志坚给其打电话说他联���好了需要贴票的企业,让其带好身份证件去接人,其忘了是樊志坚还是赵某某给的航班号和联系电话,2014年1月23日其派司机去上海虹桥机场接的方某某(贺友集团的授权代表)。其在大连银行上海分行等着方某某,当天早晨其到的大连银行拿着其公司的公章和手续开了个对公账户,用于贴现。樊志坚就在大连银行的行长室等着。上午10点多方某某把这9张共1000万元承兑汇票(1张200万面额的,8张100万面额的)交给其,其在大连银行的二楼做完背书后,让徐某拿着去大连银行后面的办公楼交给了樊志坚。1月23日午饭之后,樊志坚给其打电话说银行嫌承兑汇票太散太碎,他去找个地方去贴现。其没有给方某某说承兑汇票被拿到江阴去贴现,其说汇票拿去查询了。第二天其跟方某某说在农村商业银行贴现。1月24日,樊志坚让其给方某某打了一个欠条,证明其收到了这1000万的承兑汇票。到了1月26日这1000万承兑汇票贴了出来,当时没有以其公司的名义贴现,用江阴中庆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贴的现。由于网银转账证书一直在樊志坚手里,其就催樊志坚转账,樊志坚就给贺友集团打了一笔192万元。然后樊志坚给其打了46万,其觉得太少了就跟樊志坚打电话理论,后来樊志坚又打给其50万元,这两笔钱其是通过常熟市啸亮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中转了下到了其公司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对公账户上,这笔钱其用了。其跟樊志坚说你把剩余的钱陆续打过来,把贺友集团的钱还上,樊志坚说钱已经分完了。后来其跟樊志坚去理论这个事,樊志坚说其欠他钱,他把钱扣了天经地义,后来其把网银证书从樊志坚手里拿了过来。1月26从其公司账户上打到江阴诚友纺织有限公司账户上65万元,最后到了赵某某的账户上。后来赵某某拿着一份合同找其签的字盖的章,是其公司和江阴诚友纺织有限公司还有赵某某签订的三方协议。贴现款剩余的670万应该全部打到樊志坚自己的账户上面了。锦纶公司和江阴中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是其签的,这个是樊志坚填好了拿给其签的,是后来补签的。后来其公司停工之后,其没有能力偿还这96万元了。其在贴现之前没有告诉过贺友集团其想使用其中一小部分贴现款。这个事情一直是樊志坚在幕后操作,让其出面骗取贺友集团信任。其和方某某初次见面的时候,其当时说其公司在常熟已经没有额度贴现了,其朋友(樊志坚)在大连银行帮忙给办理贴现业务。具体贴现业务是方某某和赵某某谈的,其不知道利息怎么算,赵某某也没跟其说过。赵某某在贴现之前的一两天找其要了5万元的好处费,其当时没钱让樊志坚垫付的。在贴现的前一天(1月22日)赵某某找其��了70万元的承兑汇票,贴现的当天(1月26日)樊志坚给她打了65万元,赵某某又把这70万元的承兑汇票还给其了。其公司(锦纶公司)的房产在2012年左右就被法院保全了,其名下有一套90平的房子被查封了。当时其身上有很多债务,还欠着樊志坚的400万,没有钱过年了,其急需用钱,才会和赵某某一起商量这个事情。其在贴现之前想用20%的钱,剩余80%的钱要给贺友集团。其在给樊志坚送网银证书的时候当时没有说过要扣除其欠他的钱。贴现之前其和樊志坚商量的时候有说过贴现出来之后要还一部分借款给他,具体金额多少没有说。其和樊志坚、赵某某在这个事情当中,其负责接票,然后贴息后其负责跟企业谈使用额度。赵某某负责联系票据来源,跟方某某谈贴息利率之类的。樊志坚负责联系贴现,和全部的策划。1月23日其告诉方某某其企业网银是其掌控着(实际上���樊志坚掌握着网银),其没有跟方某某说过网银在樊志坚手里,后来方某某要求其当面查询网银,其说网银不在其的手上(网银在樊志坚手里)。其跟赵某某没有商量谈具体费用,当时说是二三十万。1月26日下午其去樊志坚公司要剩余的800万元贴现款,赵某某带着几个人去找樊志坚公司找他要钱,其为了要回剩余的贴现款,就答应樊志坚给赵某某65万元是从其公司账户的账户打到了赵某某提过的一个对公账户上(江阴市诚友制衣有限公司)。几笔交易都是樊志坚控制着其公司网银一手操作的。赵某某是其在贴票之前通过樊志坚认识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志坚、余晖以为贺友集团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为名,行非法占有贺友集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之实,骗取贺友集团承兑汇票贴现款771.76633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已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樊志坚辩称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被告人余晖辩称没有想要犯罪,系二被告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不影响对二被告人犯罪故意的认定。被告人樊志坚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志坚构成诈骗罪,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辩护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樊志坚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樊志坚主观恶性小,系从犯、自首的辩护观点,不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余晖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余晖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观点,不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余晖有自首情节,并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被害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余晖从轻处罚;被告人樊志坚能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志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8年9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余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樊志坚、余晖诈骗所得,返还山东贺友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冰峰审 判 员  李桂兰人民陪审员  张 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