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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执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锐与十堰市泰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里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464号申请执行人马锐。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六堰建行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马里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里江,十堰市泰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华,十堰市泰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马锐与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里江、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1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锐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27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里江、罗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里江、罗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