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木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修改后 原告朝阳县木头城子镇木头城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任永文、李国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县XX镇村XX村民委员会,任永文,李国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木初字第983号原告:朝阳县XX镇村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县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武东生,村主任。被告:任永文,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被告:李国华,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县XX镇村X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任永文、李国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县XX镇村XX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县XX镇村XX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县XX镇村X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朝阳县XX镇村XX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边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