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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董瑞诉田建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瑞,田建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初字第251号原告董瑞,女,汉族,1987年5月3日生,霍州市南下庄矿三楼11448号居民,现租住霍州市永康社区,霍煤集团白龙矿洗煤厂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效剑,男,霍州市白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建华,男,汉族,1983年4月23日生,霍州市南环办圣佛村村民,住本村。原告董瑞诉被告田建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效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瑞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朋友介绍相识,相处半年多后于2009年春订婚。订婚之后才发现被告一直欺骗自己,被告有兄妹四人却谎称只有兄妹二人,但由于双方处于热恋,被告又用甜言蜜语作出解释,原告便没再作计较,只要能踏实过日子就好。双方于2009年5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09年6月4日举行了婚礼。婚后被告是一个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之人,无固定职业,数年来一直靠原告养活他。婚后原告家人给被告找关系到霍煤集团上班,与他多次商量后他均不同意,原告无可奈何。2012年原告用自己的钱买了一辆车,让他开着,��自己的辛苦钱让他花着,尽管如此都未能温暖他的心窝。被告更是肆无忌惮,不仅对原告大打出手,使用家暴,还对原告母亲施暴,使这个本来就很脆弱的婚姻关系,更加雪上加霜。在万般无奈下,原告也只有求助法律,要求人民法院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要求判令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宝骏牌晋LDR5**小轿车一辆,海尔柜式空调一台,五羊牌小公主摩托车一辆。价值约8.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27日结婚的基本事实。3、2015年2月17日(二〇一四年腊月二十八)被告发给原告母亲的手机信息“海英,你还活着呢么?”,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年前已经分居,被告不但对原告进行打骂,且对原告家人进行谩骂,威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朋友介绍相识,相处半年多后于2009年春订婚。双方于2009年5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6月4日举行了婚礼。庭审中原告称: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打闹,加之被告无固定职业,靠原告收入维持生活。但被告不懂珍惜,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甚至与原告家人发生冲突,2014年5月原被告再次发生打架事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无子女;无债权债务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虽是自由恋爱,但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婚后无固定工作,婚姻生活中也不能正确处理好夫妻家庭关系,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依法应准予离婚;原告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清,本院依法不作分割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董瑞与被告田建华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荀敏敏审 判 员  申任兵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鼎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