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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娜与周海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娜,周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41-2号申请执行人陈娜。被执行人周海娟。本院在执行陈娜申请执行周海娟、刘存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博执字第14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刘存泽的工资收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博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冯天贵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季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