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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崔某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389号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对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一页“原告李某诉称:”前增加一段为“原告李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时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判员  史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