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沅法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印小云与全教伍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小云,全教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沅法执字第399号申请人印小云,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全教伍,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人印小云与被执行人全教伍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沅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沅法执字第3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鄢江陵审判员 谢根伟审判员 刘 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渊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