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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2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黄瑞诉范俊伟、韩书晓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范俊伟,韩书晓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939号原告黄瑞,男,汉族,1989年1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俊伟,男,汉族,1977年11月1日生。被告韩书晓,女,汉族1977年12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吴亮,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范俊伟、韩书晓的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瑞诉被告范俊伟、韩书晓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瑞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瑞撤回对被告范俊伟、韩书晓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52元,减半收取2176元,由原告黄瑞承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张宪民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