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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姜超与龚洪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超,龚洪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姜超。被告龚洪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超诉被告龚洪建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超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超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超撤回对被告龚洪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姜超负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