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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孟芳与高春龙、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220号原告李孟芳。委托代理人武传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旷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春龙。被告陈琳。原告李孟芳诉被告高春龙、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孟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孟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7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李孟芳均已预缴),由原告李孟芳负担。审 判 长  王仪蔚人民陪审员  曹富林人民陪审员  王志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