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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兴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沈加干与纪洪祥、仓梅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沈加干,居民。委托代理人施佳、路琇,江苏登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洪祥,居民。被告仓梅云(纪洪祥之妻),女,居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春华,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加干与被告纪洪祥、仓梅云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沈加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加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加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加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