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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知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良兴塑胶玩具有限公司、魏振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良兴塑胶玩具有限公司,魏振宇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知初字第24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雨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良兴塑胶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锐文。被告:魏振宇。委托代理人:付继坤。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良兴塑胶玩具有限公司、魏振宇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福合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