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卫红、颜现亮等与谢俊锋、李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红,颜现亮,谢俊锋,李菊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调���书(2015)襄民初字第423号原告:王卫红,女,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原告:颜现亮,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巴海伟,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俊锋,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告:李菊华,女,1980年7月25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卫红、颜现亮诉被告谢俊锋、李菊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王卫红、颜现亮与被告谢俊锋、李菊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谢俊锋、李菊华赔偿原告王卫红、颜现亮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7000元(已支付)。二、原告王���红、颜现亮自愿放弃对被告谢俊锋、李菊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丁慧丽审 判 员 曹惠霞助理审判员 孔令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