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民二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许兴礼与孙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兴礼,孙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二初字第200号原告:许兴礼,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被告:孙鹏,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许兴礼诉被告孙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兴礼以被告孙鹏已履行部分案件款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兴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兴礼撤回对被告孙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64元,合计89元,由原告许兴礼负担(原告已预交89元)。审判员 史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麦合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