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丁世芬与袁仲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世芬,袁仲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世芬,女,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奎星路。被执行人袁仲启,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关庙镇小袁行政村小袁庄。丁世芬与袁仲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2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治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