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张春法与方莉红、方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法,方莉红,方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浔商初字第205号原告:张春法。被告:方莉红。被告:方伟强。原告张春法为与被告方莉红、方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方莉红、方伟强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红卫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春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莉红、方伟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被告方莉红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张春法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方莉红交付借款7万元。同年5月12日,方莉红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欠条》1份。同日,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向方莉红交付2万元。但方莉红至今未能返还上述借款,原告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另查明,被告方莉红、方伟强于1997年1月24日登记结婚。上述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方莉红、方伟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春法借款人民币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25元,由被告方莉红、方伟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