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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罗龙刚与梁冬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龙刚,梁冬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297号原告罗龙刚。委托代理人张应国,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冬卫。原告罗龙刚诉被告梁冬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龙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应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冬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工程需要陆续从他处借款共计人民币80000元,于2014年4月25日出具借条,承诺于2014年8月25日还款。后被告到期未还款,又于2014年8月26日向他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4年9月9日前还款30000元,剩余50000元于2014年10月25日前清偿。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他借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2000元(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5月13日),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其借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2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两组证据:证据一“借条今借到罗龙刚人民币现金捌万元整小写80000元正。(用于环山路广告牌施工)还款日期为:2014年8月25日借款人:梁冬卫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贾里村南街三队XXXXXXXXXXXXXXXXXX2014年4月25日此条为借款凭证”;证据二“还款计划因欠罗龙刚工程借款捌万元整小写:80000元正,已到还款日期。因未归还特此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归还。从8月26日至9月9日首期归还叁万元整¥:30000元正。剩余伍万元整截止10月25日全部归还。如未按期归还,一切责任后果由我本人(梁冬卫XXXXXXXXXXXXXXXXXX)全部承担,包括法律责任。还款人:梁冬卫2014年8月26日”。被告未到庭,无法组织质证。被告同住成年家属表示对此债务不知情。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明;借条;还款计划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持据向被告主张债权,理应得到支持,但因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原告所持借据、还款计划未经被告质证,借据、还款计划之真实性本院无法核实,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其借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龙刚要求被告梁冬卫返还借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2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韩艳梅人民陪审员  李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彦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