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黎志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黎志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035899-9。法定代表人王澍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燕,女,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黎志锋,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黎志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巧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卫瑞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