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秋基与陈宏文、徐望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471号原告:吴秋基。委托代理人:刘五洲,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宏文。被告:徐望枝。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秋基与被告陈宏文、徐望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公告送达,需转普通程序。本院认为,由于上列原因,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阮文胜审 判 员 陈新财人民陪审员 李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 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