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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万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57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男,199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万某在沙坪坝区广达生活区*栋***宿舍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的1个电脑包盗走,内有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及鼠标、耳机、鼠标垫等物。随后,万某将所盗物品以13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古某某。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3340元。另查明,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万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万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万某某、古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收条,被告人万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万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3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万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潘琛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