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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冷秀香等与刘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政,冷秀香,刘瀚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744号原告刘焕政,男,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冷秀香,女,住址长春市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刘瀚元,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焕政、冷秀香诉被告刘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焕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瀚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焕政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闫  欣审 判 员 ��李林人民陪审员 盖 桂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 春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