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冷秀香等与刘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政,冷秀香,刘瀚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744号原告刘焕政,男,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冷秀香,女,住址长春市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刘瀚元,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焕政、冷秀香诉被告刘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焕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瀚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焕政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闫 欣审 判 员 ��李林人民陪审员 盖 桂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 春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