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748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8年1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XX卫,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傅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