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卫与刘久厚、薛金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694号申请人:黄卫,汉族号码340521196609124412,被执行人:刘久厚,汉族号码341126196708100011,被执行人:薛金芝,汉族号码34112619630615624X。黄卫申请执行刘久厚、薛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凤证执字第08号执行证书及借款合同书确定,被告刘久厚欠黄卫200000元及利息。已给付15万元及利息,尚欠5万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皖凤证执字第08号执行证书及借款合同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