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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卫与刘久厚、薛金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694号申请人:黄卫,汉族号码340521196609124412,被执行人:刘久厚,汉族号码341126196708100011,被执行人:薛金芝,汉族号码34112619630615624X。黄卫申请执行刘久厚、薛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凤证执字第08号执行证书及借款合同书确定,被告刘久厚欠黄卫200000元及利息。已给付15万元及利息,尚欠5万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皖凤证执字第08号执行证书及借款合同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