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马某甲、刘某与马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刘某,马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632号原告马某甲,农民。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马某乙,约4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刘某诉被告马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刘某撤回对被告马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