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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乐清市鸿强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与朱燕琴、林时恩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燕琴,乐清市鸿强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林时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燕琴。委托代理人:欧阳俊,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市鸿强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淡溪镇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翁建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时恩。上诉人朱燕琴为与被上诉人乐清市鸿强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林时恩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朱燕琴以另寻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燕琴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3044元,减半收取6522元,由上诉人朱燕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炫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