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福与永吉县盛祥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永吉县盛祥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王福,男,1977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永吉县盛祥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孔祥龙,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福与被执行人永吉县盛祥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永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福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金钱给付能力,本院已裁定暂停被执行人永吉县盛祥粮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变更及相关章程备案、公司注销,并对该公司的厂房及土地已公告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永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洪 军审 判 员 樊 明 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国双(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