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恢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唐桂照与刘文飞、徐士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唐桂照。被执行人:刘文飞。被执行人:徐士霞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执行人唐桂照与被执行人刘文飞、徐士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0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06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王 卿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臣炎